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剑川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暂行办法

2015-06-18 21:07:38

 第一条 根据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负责。
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由各业务庭随机抽取。
第四条 审判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,原则上从县直机关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。基层法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,原则上邀请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。
第五条 各业务庭凡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,都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。
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业务培训,由政治处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,制定培训计划,组织安排实施。
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专题研讨、庭审观摩活动,由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会同业务庭组织实施。
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负责、成绩显著的,依据有关奖惩条例,给予奖励和表彰。
第九条 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。由政治处会同人民陪审员办公室、各业务庭进行,并适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反馈。
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,经三次书面通知其出庭,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,或具有其它不再适合任职原因的,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,或直接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,建议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。
第十一条 院财务对于人民陪审员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,单独管理,专款专用,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