剑川县人民法院拒执行罪典型案例发布李二弟
2018-10-18 11:31:51
剑川县人民法院拒执行罪典型案例发布
案号:(2018)云2931执72号
申请执行人:杨生华
被执行人:李二弟
执行依据文书:(2018)云2931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
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,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,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,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。对无视法律的权威,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,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。
本院受理执行的(2018)云2931执72号执行案件杨生华与李二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的(2018)云2931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,被告李二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,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,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800.00元。
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李二弟有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、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等行为。经查明,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一辆。经研究决定,将李二弟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
剑川县人民法院
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