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剑川县人民法院拒执行罪典型案例发布杨齐泰

2018-10-18 11:33:22

 剑川县人民法院拒执行罪典型案例发布

 

案号:(2018)293116

申请执行人:高志明

被执行人:杨齐泰

执行依据文书:2017)云293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

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,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,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,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。对无视法律的权威,妨害人民法院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,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。

申请执行人高志明与被执行人杨齐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1219日作出的(2017)云2931民初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因杨齐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原告高志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,本院于201827日立案执行,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.00

在执行的过程中杨齐泰有不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、拒不如实申报财产等行为。经查明,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三辆。经研究决定,将杨齐泰以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 

 

  剑川县人民法院     

年十月十一日